1.夫妻之間或將財產過戶給子女-----贈與過戶 2.買賣不動產的過戶-------買買過戶登記
3.保障借錢及債務的擔保-----------抵押權設定, 4.
遺產的辦理過戶----------繼承登記

5.已經還清欠款塗銷抵押權--------抵押權塗銷 6.不動產過戶的擔保-------預告登記
7.財產過戶給子女後的安全保障-----信託登記, 8.預先分配財產-------------遺囑訂立
9.合法節稅-------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節稅規劃10.所有權狀找不到----------權狀補發

遺囑繼承---案例3



遺囑繼承---案例3
案例:
夫妻兩個結婚之後沒有子女,父母親年紀大了,另有一個跟他們同住的小姑姑未嫁,並從小對他們很好。有一個姐姐只會從家裡拿錢,所以希望他們能在過世之後,不要把財產留給那一個姐姐,而可以留給另一個哥哥,並能照顧爸媽以及那個未嫁的小姑姑,那要如何處理?(103.04.02)(處理方式)
處理:
1.         因為沒有小孩,所以如果不幸過世的話,那財產應該配偶先分1/2,另外的1/2由父母均分,如果父母都不在了,那就配偶先分1/2,另外的1/2由兄弟姊妹均分。
2.         所以如果按民法的規定,是不能不分給另一個姐姐的。
3.         另一個考慮因素,分得遺產之後如果不照顧小姑姑又該怎麼辦?
4.         又依我國的民法規定,即使你立遺囑不分給有繼承權的人任何財產,也是要給他留有特留分的規定。也就是有繼承權的人,他仍然擁有該繼承財產的1/21/3的權利,這就是所謂的特留分。
5.         但特留分一種請求權,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遺囑寫明這個部分。
6.         所以我們訂立遺囑時,寫明如果不幸過世,則將財產全部留給大哥,但卻註明,分個財產必須照顧父母以及小姑姑到終老,否則分得的遺產必須全部追回。
7.         為執行立遺囑人的遺願,並設立遺囑執行人負責最後遺囑的執行,已完成立遺囑人的心願。
8.         並將遺囑拿去公證,並立兩個見證人,以利最後遺囑執行時的順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