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用住宅的定義
案例:
一個人有兩間房屋,一間在台北另一間在高雄,他的戶籍登記在台北,而他高雄的房屋有他已成年的女兒登記戶籍在裡面,現在他想賣高雄的房屋,申報土地增值稅想要使用自用住宅的稅率,他需要把戶籍遷到高雄的家嗎?(處理方式)
處理:
1.
依據土地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的解釋: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,無出租以及無營業登記者稱自用住宅。
2.
依據土地法第34條規定,增值稅要用自用申報的面積限制,都市土地面積在3公畝以下,非都市土地面積在7公畝以下,方可使用自用。
3.
本案例中,他的女兒已成年,並且戶籍已遷入要賣的高雄的房屋,這已經符合土地法地9條的規定,所以他不需要再將他的戶籍遷入高雄的家。
4.
增值稅自用申報現在已經取消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,第二次增值稅要用自用申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:
一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‧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
‧五公畝部分。
二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
屋。
三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。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
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五、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